一个多世纪以来,已经有许多关于国际河流或湖泊的条约,但起初,保护这些水域并非为了保护淡水资源,而是为了航行、捕鱼、防洪的目的。一些国家之间为解决边界问题而签订的条约虽有关于防治水污染的条款,但以淡水保护为主要目标的国际条约非常少。60年代以后,各大洲的国家之间都缔结了许多专门针对保护国际河流或湖泊的条约。
在欧洲,莱茵河的保护由来已久,为保护莱茵河制定了重要的条约制度。专门负责莱茵河利用与保护的国际机构有两个,一个是1815年成立的莱茵河航行中心委员会,另一个是1963年成立的莱茵河国际委员会。前者制定了一些防止碳氢化合物对喝水污染和对某些危险产品禁止或限制运输的有拘束力的规章,并于1996年制定了一个关于在莱茵河航行中收集和处理废物的公约。后者于1998年1月22日通过了《保护莱茵河公约》,该公约进一步发展了1976年的《保护莱茵河防治化学污染的波恩公约》,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待莱茵河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将河流、河流沿岸与河流冲击区域一起考虑,不仅适用于莱茵河,还适用于与之相连的地下水、水陆生态系统、流域以及影响莱茵河的污染。而2001年1月在“莱茵河部长会议”上通过的新“莱茵河协定”取代了《波恩公约》,成为莱茵河沿岸国家和东欧国家之间相互合作的基础。欧洲其他有关公约建立了类似的控制国际河流污染的机制。1990年,德国、捷克斯洛伐克和欧共体建立了保护埃尔伯河国际委员会。三方协定旨在使河流可以被利用,尤其是在提供饮用水和农业用水方面,尽可能实现具有物种多样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减少埃尔伯河流域对北海的污染。1994年6月11个中东欧国家和欧共体通过了《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多瑙河进行合作的公约》(简称《多瑙河公约》),公约目标时可持续和均衡的水管理,包括养护、改善和合理利用河流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在现有的保护陆地水环境的条约中,多瑙河公约是最先进的,因为它采取的是综合的方法。而1994年4月法国、荷兰和比利时签订的适用于默兹河和斯海尔德河的两个协定是颇具特色的。两个协定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们区分了水系与流域。
在北美洲,已经确立了两个关于陆地水域的条约制度,一个是关于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界水,另一个是关于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界水。英国与美国曾于1909年签订了《美国与加拿大关于界水及相关问题的条约》,其中有不得污染美加界水的条款,但该条款的履行却不尽如人意,五大湖仍然被严重的污染所困扰。20世纪60年代,美加两国重新努力履行条款义务,并于1972年和1978年签订《大湖水质协定》,重申对五大湖水系的有关规定。1987年两国又签订了《美国加拿大大湖水质协定》,旨在“恢复并维持五大湖流域生态系统的水域在化学、物理和生物方面的统一性”,这不能不说是对淡水资源保护认识的进一步提高和新的发展。美国和墨西哥边界也存在着严重的与水资源有关的环境问题。为了解决水资源的分配问题,两国于1906年和1944年分别缔结了《格兰德河灌溉公约》和《利用科罗拉多河、蒂华纳河以及格兰德河水域的条约》。条约注重水的分配,但却忽视了水环境的保护。1983年,美墨两国签订了新的框架协定,同意就边界环境问题进行合作。两国首次承认它们有义务防止边界污染。该协定四个附件中有两个是关于边界水域利用与保护的。
在亚洲,人们采用流域范围内的方法方面已经取得了进步。南亚水管理跨国合作的范例有: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印度河流域水分享协定,受到称赞的印度和孟加拉国之间的“水分享条约”,关于水力发电开发的印度-不丹合作和关于跨国河流治理的印度-尼泊尔合作等。但是亚洲关于国际河流和湖泊的条约主要是关于水域的利用而不是保护。1992年孟加拉国与印度之间《关于恒河流域的条约》和1996年印度与尼泊尔之间《关于马哈卡利河综合开发的条约》就是很好的例证,它们的的主要目标都是明确缔约国享有的水量。1995年以色列与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之间关于约旦河两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主要也是关于水资源共享问题。亚洲保护陆地水域方面更重要的条约是1995年柬埔寨、老挝、泰国和越南之间通过的《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协定》。协定采取了河流流域的方法,因此适用领域广泛,但缺少河流上游国家中国的参与。
在非洲,实行了新的政策改革,就是转向综合的水资源管理(IWRM)。综合的水资源管理不仅仅只限于国家水平,也包括两个或者更多国家共享的流域管理。1963年《尼日尔河流域协定》规定,对于可能对河流制度的某个方面、其支流和次支流、水域的卫生状况以及动植物的生物特征产生重要影响的任何项目,河流沿岸国将在研究和执行这些项目方面进行合作。1978年的《冈比亚河协定》也有类似规定。1994年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签订了《维多利亚湖三方环境管理规划筹备协定》,1995年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个GEF基金项目,其中心主要是渔业管理、污染控制、杂草入侵控制和流域地区的利用管理。1995年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内通过了《关于共享河流系统的议定书》,确立了利益一致和密切合作的原则。1999年颁布的“尼罗河流域草案”是一个在尼罗河流经的10个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项目,其目的是确保可持续资源的开发、安全、协作和经济联合。
在拉丁美洲,阿根廷和乌拉圭于1975年制定了一个乌拉圭河章程,目的是通过条约设立的委员会协调两国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生态失衡,并控制合理和集水区域中的杂物和其他有害物质。1995年,阿根廷、玻利维亚和巴拉圭建立了开发皮科马约河流域的三方委员会。这个机构将监督河水的质量、对具体的污染物提出排放标准。